初审编辑:李欣
责任编辑:刘进
大众网记者 吴宝杰 巨野报道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2日,被告孙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马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马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某无责任。被告孙某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起书面复核申请,交警部门重新认定,被告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马某伤势较重,原告马某多次在巨野县人民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1月20日,经山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马某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经多次调解,原告与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
原告将孙某、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孙某辩称,涉案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原告在2021年受伤,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事故发生时标准计算,交强险外的合理合法损失愿意赔偿,但是现在没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核实原告材料后,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本案的争执焦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是按照事故发生时标准计算还是按照法庭审理时标准计算?
本案事故发生时间为虽为2021年,但原告在2022年诉至法院后,因鉴定时限问题,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在2023年,原告并未怠于行使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原告残疾赔偿金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以2022年为标准。对被告孙某辩称按照事故发生时计算原告残疾赔偿金的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侵权行为发生时和诉讼结果发生时通常都是存在时间差的,如果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计算,受害人难免会因为物价指数的上涨而蒙受损失,赔偿义务人可能会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拖延逃避赔偿。考虑到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利益损失的填补,采用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损失辩论终结时作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以最大利益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初审编辑:李欣
责任编辑:刘进